失信人员的执行案件对个人和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得他们难以获得信贷、就业和旅行。如今,随着有关撤销失信人员执行案件程序的最新规定的出台,为这些人提供了一个获得救济的机会。
适用范围
根据新规定,以下人员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员执行案件:
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
执行和解协议已部分履行,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以申请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
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原裁决执行的法院提交《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程序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就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终结执行程序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通知相关单位解除对失信人员的限制措施。
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丧失履行能力后提出。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具备申请资格。
调解协议应当合理合法,且符合相关规定。
新规定的出台为失信人员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申请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途径,积极履行义务,争取撤销失信人员执行案件,恢复正常生活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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