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撤销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唐朝时期就已存在。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裁判文书撤销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裁判文书撤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裁判所依据的法律适用错误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判文书,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3个月内作出撤销或不撤销裁判文书的裁定。
裁判文书被撤销后,原裁判立即失效。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新的判决或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裁判文书撤销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它可以纠正裁判文书中出现的错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也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确保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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