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失信行为的修复,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国家出台了《失信修复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失信修复的实施时间规定。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行期限内,不得申领国家机关颁发的荣誉证书和资格证书。执行期限根据失信严重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
一年:轻微失信行为
三年:一般失信行为
五年: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主体被解除失信后,国家有关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相关信息。相关部门还应按照规定,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失信修复信息。
失信修复信息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对失信修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发布失信信息的国家有关部门提出。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并做出决定。利害关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信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失信主体进行定期抽查。发现有失信修复信息虚假、不实的,立即撤销修复决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信修复管理办法实施时间规定明确了执行期限、发布期限、公示期限、异议处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保障了失信修复过程的公平公正。失信主体通过执行期限、修复申请、信息公示等程序,可逐步修复其信用,维护良好的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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