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开庭公告是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对已发布的开庭公告进行撤销的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开庭公告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开庭前当事人死亡,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开庭公告,并通知其他当事人。这种情况包括当事人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以及失踪被宣告死亡等。
在开庭前,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撤销开庭申请,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则撤销开庭公告。
开庭当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以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庭,法院应依法撤销开庭公告。
在其他特殊情况下,法院认为有必要撤销开庭公告的,如开庭时间与其他紧急事件冲突,或者当事人有重大、紧急理由无法参加开庭等,法院也可依法撤销开庭公告。
撤销开庭公告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及时作出撤销开庭公告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撤销开庭公告后,原定的开庭时间将失效,法院需重新安排开庭时间并发布新的开庭公告。撤销开庭公告对已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影响,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新的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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