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失信被执行人本人才有资格提出撤销申请。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内无其他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形的。
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
- 申请书,说明撤销理由及证据;
-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 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执行完毕证明等);
- 失信期间未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证明(如查询信用报告、无其他执行案件等)。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 书面申请:直接到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 电子申请:通过各级法院官方网站的在线申请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会择期公开开庭审理;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会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作出准予撤销的裁定后,撤销申请即生效,失信被执行人将被从名单中移除。
-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
- 法院对撤销申请有严格的审查程序,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法院调查。
- 撤销申请经法院准许后,失信被执行人将恢复信用。但若再次出现违法失信行为,法院会将其重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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