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撤销条件作出了重大修改,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诚信建设带来了新变化。
根据新规,失信被执行人撤销条件放宽为以下几项: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协议;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出现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形,再次申请执行的。
与旧规相比,此次放宽撤销条件的主要变化在于:增加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再次申请执行的”两种撤销情形,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执行需要。
新规还强化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信用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公示的时间延长至5年;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限制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参与采购活动、获得补贴、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等。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形成失信可耻的社会共识,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为了便民便利,新规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和异议申诉进行了优化:
允许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全国法院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其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相关信息;
完善异议申诉程序,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裁定。
这些措施有助于失信被执行人及时了解自己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方便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撤销条件的最新修订,既放宽了撤销条件,又强化了失信惩戒,同时便民便利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查询和异议申诉,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高效的原则,为诚信社会建设注入了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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