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销的公司网上信息怎么删除 (已注销的公司还可以起诉吗)

已注销的公司网上信息是没有办法删除的。

已注销的公司网上信息怎么删除 (已注销的公司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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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企业信息是必须进行公示的,天眼查的信息是从政府网站公开信息上抓来的,企业没有权力要求他们进行删除。



个体工商户户已注销,工商系统的信息怎么删除

个体工商户户已注销,工商系统的信息删除方法如下:1. 不能删除。



一般营业执照注销,在工商网上档案会一直留存,但是一般状态一栏会显示已注销。



如果工商执照显示正常,那就是网站资料没有及时更新。



只要是正常注册的营业执照,无论注销和吊销企业信息都会记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



2. 可以让客服在档案上删除。



提供营业执照跟法人身份证明,说明删除的理由就可以让客服删除了。



3. 天眼查可以帮你把你公司从平台上抹除,这样别人在天眼查上查不到你公司的任何信息。



具体请咨询工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如何撤销公司注销登记

可以提出撤销注销登记申请,需要有: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清算组的决议;撤销注销登记,公司继续经营的决议。



已经公告清算的,需要再次公告公司继续经营。



登记机关作备案即可。



依职权作出撤销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未对此作详细的规定。



到原注册公司的工商局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变更备案: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2)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或其他相关材料、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3)清算组备案: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4)分公司备案: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5、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已经备案的案是否能撤销已经备案的盗窃案,产能撤销,会保留在个人档案里。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不管是违法记录、还是犯罪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



“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



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



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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