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修复管理办法最新修订:重塑诚信,优化营商环境
信用是商业活动的基石,不守信用将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为了规范和优化失信修复管理,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修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失信修复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复条件更严格
旧规定的修复条件较为宽松,导致部分失信主体通过形式主义修复行为规避惩戒。新规合理收紧修复条件,明确失信主体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良影响,并取得一定修复成效,方可申请修复。
修复流程更公开
此前,失信修复流程缺乏公开透明,容易滋生腐败和不公平现象。《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失信修复信息公开机制,将失信主体申请修复、审查、裁定等环节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修复效力更长久
旧规定中,失信修复后,对失信记录的公开时间仅为两年,这使得失信主体可以频繁修复,逃避监管。《意见》将失信记录公开时间延长至五年,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修复的可信度。
修复申请更便捷
为方便失信主体申请修复,《意见》通过电子化等方式简化申请流程,推行网上受理、在线审核,提升修复办理效率。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失信修复工作,为失信主体提供修复指导和帮扶。
衔接惩戒更严密
失信修复不应损害失信惩戒的严肃性。《意见》明确,在失信修复期间,失信主体不得申请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接受财政资金支持,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等。确保失信修复与惩戒措施协调衔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的修订是对失信修复管理的重大完善,旨在通过严格修复条件、增强修复公开性、延长修复效期、简化修复申请、衔接失信惩戒等措施,提升失信修复管理的规范化、透明度和实效性,进而重建市场信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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