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信用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各地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如果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撤销名单: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已支付裁判文书确定的裁判费、执行费;
无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执行和解协议等;
支付裁判费、执行费的凭证;
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向法院提交申请:向作出执行裁决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书面申请。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材料,核实义务履行情况,无异议后发出准予撤销名单通知书。
撤销名单:法院收到准予撤销名单通知书后,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送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完成撤销名单程序。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虚假申请或隐瞒相关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查程序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
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将自动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需另行申请。
申请人被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若再次出现违法失信行为,将再次被列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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