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受到一系列惩戒措施。
當終結執行後,失信人員可以透過下列途徑撤銷失信人員身份:
失信人員主動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並向人民法院提交履行完畢的證明,法院將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失信人員信息。例如,失信行為情節輕微,失信人員有悔過表現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失信人員,可以申請撤銷失信信息: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觀原因導致未能履行義務;
已履行全部義務,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觀原因導致未及時履行。
撤銷失信人員的具體手續流程如下:
失信人員向原執行法院提交《撤銷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書》,說明撤銷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法院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失信人員是否符合撤銷條件。
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
公示期滿後,法院作出准予撤銷或不准予撤銷的決定,並向失信人員送達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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