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一般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撤销的裁定。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日起超过3年,且在这3年期间内未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自动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内作出裁定。
失信被执行人需要解除限制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履行义务证明材料(如执行通知书、执行完毕证明书等)
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措施的申请书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材料
失信被执行人撤销限制措施后,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再次出现违法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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