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被执行人境外限制出境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之诉审查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消除执行障碍后,可以解除其限制出境的措施。
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例如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执行义务或者执行标的物不存在。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后,如果认为执行行为有瑕疵,可以撤销或变更执行行为,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
其他消除执行障碍的情形
除了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消除执行障碍外,还有其他几种情况也可以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措施,包括:
-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义务的;
-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 被执行人依法获得执行终结的;
- 执行被依法终结的。
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
被执行人消除执行障碍后,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已消除执行障碍,并作出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
执行部门的责任
执行部门在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执行部门还应当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义务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消除执行障碍后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但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查。执行部门在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时,应当严格把控,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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