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人自行查询失信记录状态
失信人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记录
如果失信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法院未主动撤销其失信记录,失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失信记录申请。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失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文书号、执行法院等信息
履行义务的情况证明(如付款凭证、执行和解协议书等)
法院受理撤销申请
法院收到失信人的撤销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法院将发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异议处理决定书》,并将其提交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记录正式撤销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收到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异议处理决定书》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人的失信记录。失信人可以通过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自己的失信记录状态,确认是否已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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