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俗称“黑名单”,对个人信誉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若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需要了解明确的申请对象和理由。
申请对象
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应当向做出失信行为的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或判决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撤销应向该法院提出。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应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撤销失信人名单,需要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理由。
已履行全部义务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全部债务、赔偿损失、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等。
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如还款证明、执行终结书等。
情节轻微或有特殊情况
失信行为情节轻微,且不属于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存在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履行义务。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情节轻微或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证明、疾病证明等。
其他法定事由
根据法律规定,被错误纳入失信人名单的。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管理失信被执行人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的。
失信被执行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失信被执行人组织终止或者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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