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信用市场秩序,202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了《失信修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为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提供了明确指引,为其重塑信誉指明了具体路径。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失信行为的治理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在此背景下,制定和完善失信修复机制迫在眉睫,以鼓励失信主体积极修复信用记录,共建诚信社会。
实施细则明确,失信主体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主动履行被执行义务,如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等,可申请信用修复。
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逾期欠款的失信主体,可申请偿还逾期欠款并进行信用修复。
失信主体可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志愿服务、捐款捐物等,以体现悔过之意和对社会责任的承担。
失信主体可参加信用知识培训,提升信用意识和守信能力,增强信用修复动机和行动力。
实施细则强调,信用信息修复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信用修复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过错责任原则:失信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修复过程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分类指导原则:根据失信主体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信用修复,避免一概而论。实施细则规定,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向信用修复监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经信用修复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失信主体可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申请删除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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