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维护信用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有力促进了失信治理工作。在实践中,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导致其被纳入失信名单。为保障此类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的权利。
若失信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疾病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原告可申请撤销失信名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意外事件是指难以预料、突如其来的事件,如重大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疾病是指足以影响履行能力的重大疾病或伤残。
若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结案的,原告可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履行完毕是指失信被执行人已完全支付债务或其他义务。和解结案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审查后裁定结案。
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应当向作出纳入失信名单决定的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撤销的理由、相关证据材料等。法院收到申请书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法院会裁定撤销失信名单。需要注意的是,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应当在纳入失信名单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将受到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原告拥有申请撤销失信名单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原告申请撤销失信名单可以减轻其负担,避免其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也可以督促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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