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中,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采取惩戒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想要撤销这些惩戒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申请解除执行。
撤销条件
1. 履行完毕执行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最主要的撤销条件是履行完毕执行内容。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全部债务或履行和解协议,并向对方当事人出具书面承诺履行其他执行内容。
2. 丧失履行能力
若失信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丧失履行能力,且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债务免除,也可撤销惩戒措施。
3. 证据证明并非恶意不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并非恶意不履行,而是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也可申请撤销。
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行为错误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错误,导致其被错误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解除执行要求
1.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失信被执行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执行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等待法院审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理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撤销条件,则会解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3. 恢复信用记录
解除执行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将得到恢复,惩戒措施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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