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其限制入境、限制高消费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并依法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操作,现提供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范文图片,供大家参考。
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案号和金额;
履行完毕义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履行时间、方式和金额;
申请解除限制措施的理由和诉求;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日期。
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图片应当清晰、完整,包括申请书正文、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和日期。图片格式一般为JPEG或PDF,大小不超过2MB。
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书。提交方式包括:
邮寄至执行法院;
直接递交至执行法院立案庭;
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在线提交。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书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人应当提供履行完毕义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等。
执行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限制措施并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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