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失信行为日益受到重视。失信记录不仅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导致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高铁飞机等后果。如果原告与被告和解,原告能否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解内容、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和解协议还应明确约定原告是否放弃执行胜诉判决。
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记录。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将着重审查原告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以及原告是否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义务。
如果原告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义务,法院一般会裁定撤销原告的失信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未履行和解协议中的义务,法院则不会撤销失信记录。
在执行完毕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核实执行情况并出具执行完毕证明。执行完毕证明可以作为撤销失信记录的依据。
原告申请撤销失信记录的流程一般如下:
1. 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和解义务;
2. 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记录;
3. 提交支持材料,如和解协议、执行完毕证明等;
4. 等待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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