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开庭公告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为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一种策略。具体方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罪或者罪证难以取得,决定不起诉,从而消除开庭公告。
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告,可以决定缓起诉。缓起诉期间,被告不用受审,如果其遵守规定,不起诉决定就生效,开庭公告也就被消除。
在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将证据不足的案件作撤诉处理,从而消除开庭公告。
如果经审查后发现案件由其他法院更有权管辖,可以变更管辖,将案件移交给有权管辖的法院审理。这样,原法院开庭公告就失效,开庭公告也随之消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无罪,作出无罪判决,从而消除开庭公告。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书后,发现起诉书存在瑕疵或者罪证确有错误,可以撤销起诉,从而消除开庭公告。
检察机关在法院审理前,可以撤回起诉,从而消除开庭公告。
消除开庭公告的方法包括多种,具体采取何种方法,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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