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失信的。那么,法院判决结果中如何体现失信撤销呢?
撤销失信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撤销失信的程序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失信,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原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撤销失信的裁定。
法院判决结果中的表述
在法院判决结果中,撤销失信的表述一般如下:
撤销失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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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被执行人姓名)撤销失信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原执行法院名称)于(生效裁判文书作出日期)作出的(执行案件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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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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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由)一案,原告(申请人姓名)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原审法院名称)于(生效裁判文书作出日期)作出的(民事案件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部分。
二、驳回原告(申请人姓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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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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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原执行裁定书作出日期)作出的(执行案件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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