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限制高消费制度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旨在约束失信被执行人。那么,哪些法律规定了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条件和程序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动车组一等座以上舱位、软卧,限制使用信用卡、贷款等消费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了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条件:
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法院批准;
法院依法裁定认为增加执行措施和追加执行措施无实际意义。
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等。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并向法院申请,法院核实后应及时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法院应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和解协议一般包括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责任等内容。
在特定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增加执行措施和追加执行措施无实际意义,例如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等。法院可以裁定撤销限制高消费措施。
符合撤销条件的,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限制高消费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撤销决定并通知相关机构执行。
撤销限制高消费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与维护其基本生活权利之间的关系。符合撤销条件的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以解除信用限制,恢复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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