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北京市企业严重失信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程序、修复条件、修复后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企业发现自己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修复申请。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修复评议会,由行业协会或专家提出修复建议。评议会应当根据企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整改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提出修复建议。
《办法》规定,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修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企业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书面检讨,并公开道歉。
企业已按规定承担了法律责任。
企业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范失信行为再次发生。
企业严重失信行为修复后,将享受以下待遇:
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参与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办法》的出台对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它为企业修复严重失信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引导企业主动改正错误,建立诚信经营体系。也规范了企业失信行为的修复程序,防止企业借机逃避处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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