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日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修改)》,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消除程序规定解释进行最新修订。该修订旨在优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建设。
近年来,我国个人和企业失信行为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和司法权威。为了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构建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随着实践的深入,该规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和修订。
最新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修订前,失信被执行人需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才能申请消除失信记录。修订后放宽了申请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只需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即可申请消除失信记录。
修订明确了执行和解协议的认定标准,规定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执行和解协议经仲裁机构确认后,才能认定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修订缩短了失信被执行人消除失信记录的期限。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一般情况下失信期间为两年。修订后,失信期间一般缩短为一年。
修订完善了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记录提出的异议处理机制。明确了异议申报方式、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等,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消除程序规定解释,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促进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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