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会对个人信用和生活造成诸多不便,若失信人员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则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名单。本文将详细阐述撤销失信人员名单所需要的具体手续和证件材料。
手续流程
1. 提交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失信名单的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
2. 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3. 公告:法院会将撤销申请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系统中公示15天,以便利害关系人查询和提出异议。
4. 审查和裁定: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撤销裁定。
5. 撤销:法院作出撤销裁定后,会将裁定书送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系统,予以撤销。
证件材料
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如还款证明、和解协议等。
3. 履行记录:证明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的履行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缴纳罚款凭证等。
4. 其他材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辅助材料,如失信人员收入证明、债权人同意撤销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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