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在失信期间,其会受到出行限制、高消费限制等处罚。若想解除这些处罚,则需要撤销失信记录。
撤销失信的条件主要有: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已结清债务或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有证据证明执行不能: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无法履行义务。有其他合法理由:如申请破产、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等。撤销失信手续一般在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办理。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结案证明、和解协议、破产裁定书等
履行不能的证据,如不可抗力证明、意外事件证明等
其他合法理由的证明材料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撤销条件的,法院会做出撤销失信记录的裁定。申请人持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撤销手续,即可解除失信处罚。
申请撤销失信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告知相关情况,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申请撤销失信应当在被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3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法院不再受理申请。
申请撤销失信并不意味着逃避债务,债务人仍需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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