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由法院公布的一份记录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的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会对个人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一旦失信情况消除,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
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的主体是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或作出失信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
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或作出失信裁定的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基本信息
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的理由
证明申请理由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如果申请书符合要求,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法院会作出撤销失信人名单的裁定。
申请人: [当事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当事人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地址](如有)
申请事项: 撤销失信人名单
申请理由:
本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情况已消除,符合撤销失信人名单的条件。
证据材料:
1. 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执行结案证明等
2. 其他证明申请理由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日期]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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