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失信修复制度受到广泛关注。2021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失信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失信修复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办法》,失信修复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欠税人、欠费人、违约人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人员和组织。失信主体应当自纳入名单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申请失信修复。
失信修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已经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包括支付全部欠款、罚款、滞纳金等;
未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
信用报告已准确反映修复后的信用状况。
《办法》规定了失信修复的具体程序:
失信主体主动向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失信修复申请;
信用信息提供者受理申请后,核实相关信息并制作修复方案;
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核;
经审核通过后,将修复记录纳入信用报告。
《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失信修复时效,具体如下:
欠税失信修复时效为1年;
欠费失信修复时效为6个月;
违约失信修复时效为2年。
《办法》还规定了失信修复期间不受理 повторного 申请。
失信修复制度的建立有利于:
促进失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维护社会诚信秩序;
激励失信主体改正失信行为,重建信用;
规范失信修复工作,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
《失信修复管理办法》的发布,为失信修复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规范了程序,保障了权益,对于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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