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自履行义务之日起满3年后自动移除。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移除相关信息。
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有新的违法行为;
信用状况良好,无其他不良记录;
申请之日起已过3年。
法人和其他组织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恢复原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有新的违法行为;
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被撤销后,下列不利后果将解除: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限制贷款、等金融业务;
限制参加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被撤销后,其信用记录仍将保留不良记录,对今后的信用贷款、就业等方面仍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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