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诚信是个人和企业至关重要的一项品质。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会对生活和工作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那么,如何消除失信人名单记录呢?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指南。
法院主动撤销
当失信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将主动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法院将在收到履行证明后30日内完成撤销程序。
当事人申请撤销
当事人也可以向做出执行裁定的法院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失信人名单信息消除申请书》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履行义务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
异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其被错误列入失信人名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失信人名单信息异议申请书》
证明其未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证据
其他相关材料
法院将在收到异议申请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法院的撤销申请或异议申请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
原法院的处理决定书
证明复议理由的材料
人民法院将在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注意事项
失信人名单记录自履行义务之日起保留3年。
失信人名单记录可能会影响贷款、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
恶意逃避债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再次列入失信人名单。
及时主动履行义务,积极维护个人和企业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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