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条件是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情形,被人民法院纳入相关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受到信用惩戒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撤销失信条件,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名单中移除,解除其信用惩戒。
当事人符合以下情形,可以申请撤销失信条件:
当事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违反执行和解协议。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因主观过错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当事人已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备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失信条件,应当向作出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撤销的决定。
撤销失信条件的英文表述为:
Revocation of Dishonest Judgment
Cancellation of Dishonest Record
Removal from List of Dishonest Judgment
撤销失信条件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其摆脱信用惩戒,修复信用记录,恢复正常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撤销失信条件也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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