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开庭公告乃诉讼活动中常见的事件,其情形多姿多彩,涵盖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
如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反诉请求撤诉,原告、被告和解,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且经审查成立,以及原告、被告死亡、解散或撤销等。
例如,诉讼标的灭失或丧失执行力,请求变更债务人的请求被采纳,变更诉讼标的使原诉讼标的丧失存在意义,以及调解达成协议且经审查成立等。
包括法定受诉法院变更导致案件移送,审判人员不符合回避规定,被查出严重违法违纪,诉讼文书送达不到位,诉讼时效届满,原告未按指定时间补正诉状,以及审判人员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审判等。
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致使开庭无法顺利进行。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导致诉讼参与人无法准时到达法庭。疫情爆发或流行,导致法庭无法正常开庭。法院依法决定延期开庭。
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撤销开庭公告情形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定,并通知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对撤销开庭公告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申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