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对生效判决有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判决书的方式进行救济。并不是所有的生效判决都可以撤销,法律对撤销判决的案由有明确的规定。
事实认定错误:指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判决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指裁判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导致判决违反法律规定。
新证据的发现:指在原判决作出后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的事实认定错误。
原证据不足:指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已发现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
未送达:指判决书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无法知悉判决内容。
送达错误:指判决书送达给了错误的人或者错误的地址,导致当事人未及时知悉判决内容。
未经合法传唤或通知:指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通知出庭参加诉讼,导致其无法行使辩论权利。
妨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指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妨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如拒绝当事人质证、辩论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有权建议撤销错误判决。
地方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对本辖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进行监督,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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