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失信人履行債務義務後,申請撤銷失信人紀錄,取得執行完成回執的時效,是一項廣受關注的議題。本文將深入探討撤銷失信人紀錄回執所需執行完成的時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失信被執行人恢復信用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撤銷失信紀錄之日起30日內審理。如果法院發現申請人符合撤銷條件,應當在5日內作出裁定,並依法通知相關部門執行。
收到法院裁定後,執行部門應當在15日內辦理撤銷失信紀錄手續。具體來說,執行部門需要將裁定送達有關部門,並在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刪除相關失信信息。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撤銷失信紀錄的裁定應當在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30日。公示期滿後,有關部門方可按照裁定內容執行。
上述時效為法定時效,實際執行時間可能因具體情況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法院審理時會受案件複雜程度影響,執行部門辦理手續時也可能需要一定時間核對信息。失信人從申請撤銷失信紀錄到取得執行完成回執的實際時間,通常在一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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