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删除失信名单",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的情形导致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从而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并同时删除被执行人在失信名单中的记录。
当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已不再具有失信行为,故应予以删除失信名单。
如果执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或者客观上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例如,被执行人的房屋因拆迁而灭失,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执行完毕,导致本次执行无法进行。
当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丧失,例如申请执行人死亡、解散或撤销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执行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纠纷已不具有执行力,故应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如果执行案件因法定事由终结,例如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期限届满或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在此情况下,执行程序已宣告完结,被执行人不再存在失信行为,应予以删除失信名单。
当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主动放弃执行权利,被执行人不再有履行义务的必要,故应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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