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履行义务
1. 清偿债务
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2. 履行其他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之外,还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如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协助执行等。
执行完毕
3. 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完毕。
4. 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导致执行程序终结。
其它情形
5. 申请有误
人民法院在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决定前,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有误,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6. 超过有效期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后,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文件下载
以下提供与撤销失信人员名单记录相关的文件下载链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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