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失信人员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其社会经济活动。那么,失信人员如何被撤销失信呢?本文将详细介绍相关文件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失信人员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被撤销失信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具体来说,失信人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可撤销失信名单: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未履行义务,但具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法定免责事由的;
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解除、终止执行的。
该通知对《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撤销失信人员的条件。修改后的规定将已履行部分义务的失信人员也纳入可撤销失信名单的范围,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已履行部分义务,剩余部分尚未履行完毕且无履行能力的;
已履行部分义务,剩余部分履行完毕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法定免责事由无法履行义务的。
该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确了失信人员被撤销失信名单的程序。具体来说,失信人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员进行撤销失信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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