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失信行为日益猖獗,人民法院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行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严厉的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执行人履行报告后15日内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如果执行仍未终结,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因素,如生病住院、家人生病住院、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导致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限制高消费令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属实的,应当依法撤销限制高消费令。
被执行人应当向原裁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受理并审查,在15日内作出裁定。被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限制高消费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债务已全部免除;
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已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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