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失信执行人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失信人执行后还款或履行义务,但失信记录尚未及时撤销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归档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一周内撤销其失信执行信息。
法院撤销失信人执行信息,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撤销申请书;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对失信人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法院作出撤销失信执行信息的裁定。
申请人提交撤销申请书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已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单据、法院出具的履行证明等)。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履行情况。对于履行情况,法院主要通过查阅执行系统、走访执行法官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核实无误,法院会作出撤销失信执行信息的裁定。
法院作出裁定后,会向申请人送达裁定书。申请人收到裁定书后,可以持裁定书向信用信息机构申请撤销失信记录。信用信息机构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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