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已成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那么,消除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条件规定呢?下文将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失信被执行人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消除条件是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
偿还全部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执行费用;
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如交出特定财物、腾空房屋等。
失信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也可通过和解方式消除失信记录。和解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债务清偿计划(如分期付款等);
撤销申请执行的承诺;
遵守协议约定的责任。
失信被执行人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记录。客观因素包括: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
突发事故(如交通事故、火灾等);
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
国家征收、征用、征购等。
若失信被执行人被错误纳入名单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将在3日内撤销错误纳入的信息。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可以消除失信记录,如:
经人民法院同意,先行履行部分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
在被执行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已履行全部义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