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失信人的信用修复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本文将对2020年撤销失信人新规定进行全面解读,并提供相关文件下载链接。
《决定》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撤销主体为人民法院,撤销申请人可以是失信被执行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单位。撤销条件主要有:
1. 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2.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或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
3. 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的;
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
失信被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后,人民法院将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将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利害关系人对撤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认为有理由的将予以纠正。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撤销后,相关信息将在人民法院的信用平台上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信用贷款等金融服务,但仍需注意自身信用记录和偿还能力。
2020年撤销失信人新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失信人信用修复的重视。该规定旨在鼓励失信人积极履行义务,修复信用,为其重返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也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
如需下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全文,请点击以下链接: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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