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法院执行局结案后,失信人员名单上的记录会自动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只是指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并不代表失信人员的行为得到了豁免。
执行局结案后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是:
执行局已经对案件执行完毕,包括执行款项、物品或者行为。
被执行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执行局结案后撤销失信人员名单的流程如下:
人民法院会将结案信息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结案信息后,将失信人员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失信人员可以凭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有关单位申请恢复信用。
撤销失信人员名单后,需注意以下事项:
失信人员在信用修复期间,仍需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得有新的失信行为。
如果失信人员在撤销名单后再次出现失信行为,可能会被重新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失信人员名单的撤销仅限于被执行人自身,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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