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公司上的一个法律诉讼信息可以删吗 (天眼查公司上市了吗)

信用修复 郯城信用修复 2024-07-17 257 0

天眼查公司上的一个法律诉讼信息可以删。

天眼查公司上的一个法律诉讼信息可以删吗 (天眼查公司上市了吗)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流程如下: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天眼查问答评论、判决书、被执行人信息、法律诉讼等怎么删除?能删除吗?如何删除?

企业的司法案件和法律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然后会被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爱企查等第三方企业信息平台采集后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会较为容易的查到该企业的法律诉讼信息、劳动争议信息等。



这对公司的经营生产造成了很大影响,很多单位认为该企业不履行法律义务是不诚信单位。



因此,很多企业希望撤回裁判文书,但苦于没有合适的渠道,以至于公司丧失了很多合作机会。



可以说涉诉记录多处处受限,所以现在撤销涉诉记录公示已经成为如今企业的刚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是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提出意见,这就造成了当事人想删除诉讼记录缺乏法律依据。



但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深入,企业涉诉记录已经纳入企业信用范畴,这就使企业撤销涉诉记录的需求变的可行了。



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该怎么删除?

法律分析:对于在天眼查上面的法律诉讼信息如何删除的问题,天眼查法律诉讼信息,大部分是无法删除的,只有小部分可以继续处理,前提原网站已经撤销或者屏蔽。



首先,强调一下,天眼查的数据来源于政府网站的公开数据,来源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版权局。



也就是说在天眼查能查到的公司信息,在这些政府网站上均可查询所以,即使天眼查删除了公司信息,作为数据源头的政府网站依旧可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企业信用修复先修复培训诉讼服务网开庭公告网庭审公开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 行政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环保处罚 其他处罚等..

联系我们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裁判文书 诉讼开庭公告 立案信息等...爱企查 启信宝 水滴信用等天眼查 企查查O快O

裁判文书网 最高法 执行信息公开网审判流程公开网.

加盟欢迎同行渠道合作
电/微:18703823046
十几年只做一件事企业信用修复

广告长期有效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