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1年5月公布《河北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河北省人民于2023年2月6日发布修订通知,对《办法》做出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完善了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了、金融机构、信用信息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职责,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更加规范的指引。
《办法》新增第九条,要求申请从事信用修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从业人员资格、经营场所、技术设施等。对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资质等。
《办法》明确规定了信用修复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查询、异议申诉、信用咨询、信用教育等。对服务收费、服务质量、委托代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范,明确了信用修复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恶意修复等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河北省负责信用修复业务的监督管理,同时明确了省级金融监管局、省级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新增了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信用修复成果共享等内容,构建起覆盖全省的信用修复监管体系。
《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信用修复工作,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用教育、信用咨询等服务。明确了信用修复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维护信用体系的公平公正。
《办法》充分保护信用修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信用修复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服务,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骗取委托费用等。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异议权、撤销委托权等权利,保障当事人对信用修复服务的自主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