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且法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消除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并恢复执行需要一定时间,具体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期间一般为 2 年,自被纳入名单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未经法院延期,则限制期满后自动消除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取得权利人谅解的,法院会根据情况注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恢复执行。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还清债务、达成和解协议等。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有其他合法事由导致执行程序完毕的,法院会销号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恢复执行。
对于确有特殊情况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酌情核销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恢复执行。例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但债权人拒不配合等情况。
若失信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有异议,并通过诉讼程序撤销该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身份随之自动消除,执行亦被恢复。
失信被执行人消除需要多久时间恢复执行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2年限制期满后自然消除,主动履行或法院执行完毕可立即消除,而法院酌情核销或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则需等待相应程序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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