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撤销申请程序及法律依据涉及多个法律法规,需要综合理解和把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开庭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当事人认为开庭传票送达不当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对开庭公告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开庭传票或者公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审查,对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开庭公告。
《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应当在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行政机关认为送达不当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开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开庭公告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开庭传票或者公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审查,对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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