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严重损害社会信用体系,我国法律对失信行为人采取了严格的惩戒措施,将失信人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担任董事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失信人的名单,那么法院撤销失信人的条件是什么呢?
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失信人名单记录的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如果失信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法院应当撤销其失信人名单记录。
已经履行部分义务且具有正当理由
对于已经履行部分义务的失信人,如果其未履行全部义务具有正当理由,法院也可以撤销其失信人名单记录。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等。
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且具备撤销条件
失信人名单记录的撤销是由失信人本人向法院申请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撤销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具备撤销条件,法院将作出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的裁定。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事由]被[法院/仲裁机构]列入失信人名单记录。
现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履行了部分义务且具有正当理由],符合法院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的条件。
证据材料
1. 生效法律文书
2. 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
3. 具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请求
请求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撤销失信人名单记录的裁定。
申请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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