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已公布失信撤销条件的最新消息,为因财务困难而未能偿还债务的个人提供了解除破产令的机会。
新修订的《破产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有资格申请失信撤销:
已被宣布破产至少3年,且期间没有再被宣布破产;
在破产期间,没有对债权人造成不当损害;
已经偿还所有债务,或已与所有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已维持稳定的收入,有能力在未来履行财务义务。
符合资格的人士可向高等法院提出失信撤销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失信撤销申请书;
证据证明符合申请资格;
还款计划或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证明。
法院将根据个案情况审批失信撤销申请。法院将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的破产历史;
申请人对债权人的偿还能力;
申请人未来财务状况的稳定性。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法院将撤销破产令,申请人将恢复破产前的法律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失信撤销并非适用于所有人。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已经改过自新,并能够在未来履行财务义务。如果申请人再次被宣布破产,法院可以再次撤销失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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