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开庭公告是指在法院原定的开庭时间之前,由于特定原因,法院取消有关庭审活动的情况。一般而言,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包括:
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以下内容和情形:
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擅自提出撤销开庭公告的申请,法院不予批准。
例如,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通讯中断等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放或当事人无法按期出庭,法院可依法撤销开庭公告。
法官或书记员因病、休假、出差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庭审,法院可依法撤销开庭公告。
在开庭前,法院发现证据材料不足或者需要补充调查,以致无法正常开庭审理,法院可依法撤销开庭公告。
当事人收到开庭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依法撤销开庭公告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撤销开庭公告的情形不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不可抗力因素、法官或书记员有正当理由、证据材料不足或需要补充调查以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等方面内容和情形。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开庭公告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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