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流程图进行了最新规定,旨在优化执行措施,增强司法公信力。
失信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撤销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等。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部分履行完毕的,且未履行部分不是由被执行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异议,但提供相应担保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死亡的。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做出执行完毕的裁定。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被执行人对执行法院的调查核实或者撤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的执行。
《意见》对撤销失信被执行人流程图的最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撤销条件、流程和救济途径,保障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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